广州华商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

2022年11月15日 11: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制定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本科各专业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一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2.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名称。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者。

2.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者。

3.毕业前仍有未解除的行政处分者。

4.作结业处理者。

5.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6.考试作弊者。

第七条 由于考试作弊不得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处分下达之后学习期间,未再受到任何处分,且在毕业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中国科技核心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及其以上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

2.取得攻读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研究生资格;

3.个人或者团队(5人(含)以内)代表学校在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项目)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含)以上奖项;

4.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含)以上;

5.被学校认定为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八条 超标准学制留校修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年限内继续修读以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由本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授予学位,并由相关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申请次数只限一次,审核不通过者,不再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由教务处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逐个审核应届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中徇私舞弊,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细则》(华商院〔2018〕36号)同时废止。我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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