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商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15日 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  学校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副校长担任。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团委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学院(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系)负责领导(例如:学院/系学工副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院系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院系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院系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院系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人均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当学年获学校优秀生一等奖、绩点在3.5以上(含)、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的学生可以提出国家奖学金申请。在校期间不得有考试、考勤处分、通报批评、旷课等违纪记录。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方向)学生前40%、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中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评定。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参加评选:

1)未能在学习生活中主动承担各项工作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表明公平正义立场、旗帜鲜明的向不文明、不安全、不守纪现象作斗争。

2)有故意迟到、旷课、夜不归宿记录的,或违反校规校纪者受全校通报批评及以上者;

3)有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者或体育不达标者;

4)不诚实守信或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5)未完成校内外志愿公益活动2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完成校内外志愿公益活动2次;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教育厅认定),生活俭朴。

5.评选当学年不得有考试、考勤处分、通报批评、旷课等违规违纪。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于9月30日前登陆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  评审程序

1.班级评议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各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等学生干部以及班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5名,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少于全班人数的20%,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按时间要求确定名单并报备予以检查。

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在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2.院系审核、公示

各院系学生工作副主任对本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院系其他学生工作小组成员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院系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院系公示3个工作日,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院系要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把关,并将评审结果由学工负责人签名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各院系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获奖、助学金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名单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按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学生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系)公示期间向学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申诉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申诉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诉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复审后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奖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七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分秋、春两季发放,每季各发一半给受助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给予发校内奖学金,只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系)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系)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第二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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