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商学院文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22年11月14日 17: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处分为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有正式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是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可以是6个月至12个月)。处分期从违纪事实被发现之日计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向作出处分的部门提出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有属实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五条 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再次违法、违规、违纪的;

(二)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

(四)故意拖欠赔款的;

(五)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

(六)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七)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八)处分期内再次违反纪律须给予处分的,可按照当前等级较重的处分递进一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出席党、团、学代会及担任学生干部资格。

第七条 本规定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者,交公安或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破坏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扰乱校园秩序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文章、演说等,经教育仍不知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二)印刷、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未经批准的示威游行,扰乱社会稳定,干扰正常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领导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加入非法社团者,除解散社团外,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不准组织同乡会、老乡会等非法组织。凡是此类非法组织的组织者或会长,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中带头起哄,煽动同学闹事等故意制造不稳定因素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制作、储存、发布、传播暴恐音、视频以及纸、网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观看暴恐音、视频以及纸、网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到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传染病防疫法律法规政策造成疫情防控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谎报瞒报行程、擅自进出校门,不服从隔离管理、翻墙钻洞私自出入校园等违反学校疫情防控要求、文件精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私自组织、参与违法违规商业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秩序、损害他人身体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除追回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在501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1001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在2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遂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获财物据为己有等侵占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是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者从重处分。

(二)在校园内随意乱涂乱画,张贴海报广告,污染校园卫生环境,除责令恢复原貌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重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课堂、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活动会场等公共秩序者,给予警示教育和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互联网或校园网使用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者,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盗窃论处;

(五)在互联网上下载、粘贴淫秽文字、图画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互联网上发布、粘贴失实的、恶意攻击他人言辞内容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互联网使用规定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作伪证;欺凌、殴打他人等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策划:

1、策划校内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斗殴:

1、参与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以上;造成伤害的,根据伤情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持械者,先动手者,二次以上打架者,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打架者,均从重处理。

(三)袒护: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

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目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人有以上二款行为者,数行为并罚。

(七)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支付赔偿费,从重处分。

(八)冲击他人宿舍或教室等场所而打架的,参照以上相关条款规定从重处分。

(九)欺凌、殴打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道德规范、文明公德,行为恶劣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浏览、传播淫秽书画刊物、声像及封建迷信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恶意攻击他人言辞内容者,除责令恢复原貌外,给予记过处分,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性骚扰、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和在公共场所裸露自己身体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改动成绩、评优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假冒、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请假条、出入证等证照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使用上述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请假条、出入证等证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辱骂值班人员,拒绝或阻碍他人执行校规校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对于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经教育无效者,给予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十三)在教学楼、图书馆、行政楼、广场(球场)、宿舍楼、校道等公共场合作出明显与大学生形象不符行为、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上述行为还严重损害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不准在校内打麻将、赌博、酗酒,不准在校内公共场所抽烟,严惩吸毒者,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内打麻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校内酗酒、聚众饮酒、酒后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赌博的主要组织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准在寝室内、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抽烟,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吸食、藏匿、携带、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纪律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午休、晚自修、晚休时间内下棋、打扑克、奏乐器,玩电脑游戏、放音响等产生噪音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给于通报批评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夜归、夜不归宿或不按时熄灯者给于通报批评;对每学期夜归累计三次以上或者夜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报假名、假专业、假宿舍房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调换宿舍者,除责令恢复原位外,并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占用书桌、床位,除责令恢复原位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将宿舍出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区推销、售卖商品者,除收缴商品外,按照前文第九条处理。

(四)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入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入女生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区或周围放烟花、鞭炮、孔明灯,燃烧物品,向楼下、地面掷酒瓶等物品,携带、收藏易燃易爆物品、刀具、枪支或其它危及他人生命或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在校内因用火、用电不当造成火警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煤气炉、酒精灯等明火者,违反用电规定私接乱拉电路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棒、热得快、电冰箱、电热取暖器等(参见<广州华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收缴违规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损失。

(九)在宿舍内饮用含酒精饮品,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聚众饮酒及酒后闹事者按前文第十六条第二项处理。

(十)不准私自拆封、改装、破坏冷、热水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偷电或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电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学生宿舍楼均由学院统一安装校园网,学生不能使用其它网络接入模式和私自拉接网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收留、饲养宠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等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入伍参军,在服现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判刑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不予复学,给予取消学籍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60学时以上,按退学处理;

代课行为一经查实,第一次双方均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简称课程,下同)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作弊者,按《广州华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一)考试作弊行为按《广州华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认定。

(二)在校内组织的考试中作弊的,除下列第(四)款认定的情形外,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三)参加省市、国家教育机构和资格认证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中作弊的,除下列第(四)款认定的情形外,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四)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请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偷窃试卷或通过其他方法偷窃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已有作弊被处分记录再实施作弊行为的,第二次作弊行为加重处分:

1、已有作弊被记过处分记录,第二次作弊实施上列第(二)款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二次作弊实施上列第(三)款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已有作弊被留校察看处分记录,第二次作弊实施上列第(二)或第(三)款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管理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各院系填写“广州华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经讨论决定,由系主任签字,报学生处审批(属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批),由各院系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者,由各院系填写“广州华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核(属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处行文(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由教务处行文);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各院系填写“广州华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属考试作弊和旷课给予学生处分的,报教务处审核)并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办公室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各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有关部门会同各院系共同进行。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四)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正常毕业,由所在系继续察看,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权益:

(一)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并且要作出取消学籍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当事人的请求,学院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享有申诉权利,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广州华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处分期满或其他符合其他解除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院、系审核,报处分决定部门批准,由处分决定部门发文解除。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满或其他符合其他解除条件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院、系同意,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学生处(教务处)呈报主管院领导同意,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院发文方解除。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应通知有关银行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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