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商学院文学院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

2022年11月14日 15: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推进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与志愿公益、学业科研、综合素质三项。以一百分测算,其所占权重分别为25%、60%、15%。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优秀生评选、奖学金评定及评优入党、毕业鉴定、择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思想品德与志愿公益


第四条 思想品德与志愿公益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本分为7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五条 思想品德加分含以下五项: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学校党务部门组织举办的党、团、学的思政教育讲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活动、比赛、竞赛等每次加1分,二级学院党务部门组织举办的每次加0.5分,累计加分超过5分无效,参加思政教育培训班顺利结业加2分,获优秀学员称号的学生加4分。

(二)积极协助学校管理、教育、服务全校师生,担任服务学校和各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兴趣学生组织(社团)工作人员(学生骨干),参考服务年限和岗位职责,按照以下四类情况加分(考核不合格不加分,服务多个学生组织的按照最高职务加分):

1.学校主要学生骨干,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加10分,包括:校学生团委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社团部负责人

2.担任学生骨干满三年的各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加8分,包括:校级组织常委团成员、学院学生组织常委团成员、校级、学院挂靠组织常委团成员和各班长、团支书(各班长、团支书任职满一年即可)

3.服务学生组织满两年的各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加6分,包括:校级、学院及挂靠组织的部门负责人

4.任职满一年各级学生组织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加4分,包括:校级、学院及其挂靠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各班副班长、副书记及班团委员。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地遵纪守法,道德高尚,无私奉献,自律自强,刻苦学习,热心公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获得各单位、部门、政府、组织表彰的,按以下规定加分:获得各二级、系等部门表彰者加3分,受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党办等学生管理部门表彰者加5分,受学校或广州市政府(含增城区政府)表彰者加10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者加20分,受以上单位通报表扬的,加1分、2分、3分、4分。

(四)获学校“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和“先进基层党支部”的每人分别加1分。

第六条 志愿公益加分含以下三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志愿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校外志愿公益活动每次加2分。非学校组织的由学生处认定。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活动和“回访母校”活动每期加3分。

(三)参加无偿献血者第一次加3分,第二次加5分。

第七条 思想品德表现的减分有以下四项。

(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30分;受记过处分扣4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50分。

(二)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10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20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30分;受党内团内撤职处分者扣4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扣5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60分。

(三)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赛事、讲座论坛和其他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2分。

(四)上课迟到一次扣3分,旷课一节扣6分。


第三章 学业科研


第八条 学业科研由学年学习成绩基础分、加分两部分构成,两项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九条 学年学习成绩基础分的算法为: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学年绩点×10+50。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学科竞赛,提升专业技能,有如下表现者,加分如下:

(一)科研活动:

1.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且要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本校学报或其它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5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0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以上发表行为中第二、三作者,或增刊、会议论文参照本款约按1/2加分。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各类发表在报刊上的文化作品、书画作品在综合素质模块加分。

2.获得学校年度科研立项后按时结项者,项目主持人加5分,位列前四名参与者加2分;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加12分。

3.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发表论文或作品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学科竞赛

1.系级学科竞赛、活动参加者加0.5分,校级学科竞赛参加者,每次加1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者,每次加2分;

2.凡在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系级学术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名)分别加4、3、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名)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名)分别加8分、7分、6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3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分、10分、8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4分;参加学科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三)专业技能

1.获得国家教育部、人社部、工信部颁发的各专业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等加6分,获省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加4分,其他部门颁发证书加分不得超过2分。

2.凡在专业技能竞赛或在综合竞赛中的专业技能赛(如“挑战杯”的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系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3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2分、10分、8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4分;参加学科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四)参加国际国内重要比赛、竞赛、会议、活动中获奖且在上文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加分不超过12分。

第四章 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基本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减分。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加分有以下两大类,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

(一)文体类:

1.参加各院系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含院系选拔赛),每人每次每项2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

2.参加校级各种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每项加3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

3.参加省级文艺演出及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者,每人每次每项加4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4分。三大球类比赛的队员每次比赛另加2分;

4.参加田径、游泳等比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人每次每项分别再加10分、20分、30分;

5.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和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者者,每人每次每项加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0分;

以上“每次”是指一个赛季、赛段结束并评奖,“每项”是指体育、表演单项结束并评奖

(二)人文类:

1.向校内各类官方广播、网站、微信、微博等网媒投稿并被录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加1分;向校内各类官方杂志、刊物、报纸等纸媒投稿并被刊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加2分;向省级和国家级各类官方杂志、刊物、报纸等网、纸媒投稿并被刊用的第一作者,每篇分别加4分和6分,属自身工作职责的加分减半,转载、转发、改编、摘抄等非原创的不加分。

2.参加各院系、学校组织的各类征文比赛、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比赛,每人每次每项加2分,获各院系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获校或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3分获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9分、8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6分。

3.凡参加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举办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立项的所有参与者加5分,结项时所有参与者中,国家级项目加10分,省级项目加5分;第一负责人在立项和结项时再加5分。

(三)凡是作为学校组织的校内文娱比赛、体育比赛、人文竞赛和其他比赛观众的,加1分。

)参加学校及各院系组织的线上线下科技与人文素质教育讲座每次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的减分有如下三项:

(一)凡学校和各院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活动而不参加者,每次扣5分;

(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其他竞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扣10分;

(三)体育未能达标者扣5分,无故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5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


第十 每位学生必须实事求是地按综合测评的三大项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填写各成绩分、基本分、加分、减分,然后交评定组讨论并做好讨论记录。

第十 各班在班主任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由上任、现任班长团支书及普通学生代表等共5-9人(单数)组成的一级测评组。主要任务是:收集每位学生的奖惩材料,逐一核对每位同学的考试成绩,核准基本分、加分、减分。算出各位同学综合测评总分。

第十 各院系成立由年级主任或老辅导员、系级学生干部组成的二级测评组,负责核定各班级测评结果并报系主任审核,向全体学生公榜。第一榜允许学生在3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第二榜,如仍有疑问,可以在3天内提出,核实更正后公布第三榜,并报学生处。

第十 凡属同一件事,同一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同时获得多项加分或多项减分的,以最高加分或减分计算,不累计加分或减分;活动举办方的学生干部不得因该活动加分、获奖,特殊情况应在活动结束后说明、公示、接受咨询。

第十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度进行一次,测评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由各院系保存,一份送交学生处存档备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程序

第二十 各部门、各院系、各学生团体主办的活动是涉及综合测评加分的,但在以上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院系)商定、核准加分规则,主办方有义务为参加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自行制定、公布加分规定

其他校外比赛活动加分的,各院系在每年的7月1日前报学生处,统一制定全校的加减分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最终解释、指导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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